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
老凈化硫酸鎳搬遷項目
工程塑料(不銹鋼)泵及真空泵
招標文件
招標編號:zhjg2016-1-24
2016年9月
目 錄
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
工程塑料(不銹鋼)泵及真空泵
日期:2016年9月
招標編號:zhjg2016-1-24
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現面向國內公開招標采購工程塑料(不銹鋼)泵及真空泵,并擬與中標供應商就該設備采購、售后服務及備件供應等事宜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歡迎滿足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投標。
工程塑料(不銹鋼)泵及真空泵 數量:13套(詳見第四章內容)
供貨范圍:泵及配套電機
交貨時間:11月30日前交貨。
交貨地點: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施工現場。
2、投標人資格要求:
1) 投標人應具備一般納稅人的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商和經銷商,和獨立簽訂供貨合同的權利;具備履行合同供貨能力;
2) 投標人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在同行業信譽好,業績優良,能提供全新、優質、符合標書要求并經過有關部門檢測合格的最新產品;
3) 設備制造商在行業內有制作、調試、技術服務等方面實踐經驗與業績,設備運行可靠,具有承擔本項目的能力,并提供設計、設備調試、技術培訓及售后的全程服務;
3、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1) 符合上述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可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每天(節假日除外) 08:00~11:30和13:30~16:30(北京時間)將投標文件(寄)送至張家港錦豐鎮三興街道五棵松路200號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辦公大樓三樓質量計量部
聯系人:駱有健 郵編:215624
聯系電話:0512-58533020
傳真:0512-58574100
2)投標截止時間:2016年10月10日16:30時(北京時間)。
3)開標地點: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
請投標人仔細閱讀招標文件,尤其是第二章《投標人須知》、第五章星號“*”條款。因投標文件未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而導致的廢標,由投標人負責。
1. 項目描述
1.1 項目單位(以下稱“買方”)計劃將資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本次招標項目的貨物合同項下的款項。
2. 招標方式
2.1 招標將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3. 招標人
3.1 張家港聯合銅業有限公司。
4. 合格投標人
4.1 凡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的獲得一般納稅人的法人均為合格投標人。
4.2 投標人不得與本次招標項下貨物編制設計、技術規格和其它文件的公司或提供咨詢服務的公司包括其附屬機構有任何關聯。
4.3 只有合法運作并獨立于招標人/買方的法人才能參加投標。
4.4 投標人應不屬于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不合格的投標人。
5. 合格貨物和服務
5.1 投標人提供貨物所涉及的貨物、技術培訓和技術服務等應來自于合格的原產地。
5.2 合格的原產地系指貨物或其部件的生產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易往來的國家或地區。貨物或其部件是通過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的原部件裝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或功能或效用應是商業上公認、與原部件有著實質性區別的產品。
6. 投標費用
6.1 投標人應承擔所有與準備和參加投標有關的費用。無論投標的結果如何,招標人對上述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7. 招標文件的內容
7.1 投標人應檢查招標文件中所有的須知、格式、條款、技術規格和其它資料。如果投標人沒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資料,或者提交的資料沒有對招標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實質性響應,可能導致其投標被拒絕,該風險由投標人承擔。
8. 招標文件的澄清
8.1 要求對招標文件進行澄清的投標人應以書面或傳真方式(以下傳真一詞包括傳真、電子郵件、電報和電傳)通知招標人。對投標截止期5日以前收到的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要求,招標人以書面或傳真方式予以答復,同時該答復提供給每個招標文件的購買方(答復中不標明問題的來源)。
9. 招標文件的修改
9.1 招標人可因任何原因,在投標截止期前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但應在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并對其具有約束力。
9.2 投標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應立即向招標人回函確認。投標人將被視為編制投標文件時已考慮了上述修改。
9.3 招標文件的修改應考慮給予投標人合理的時間制作相應的投標文件。招標人可酌情延長截標日期,并以書面或傳真方式通知招標文件購買人并在相應媒體上公告。
10. 投標文件的構成
10.1 投標文件應由下列部分構成:
1) 由投標人簽署的《投標函》、《投標一覽表》和《分項價格表》。
2) 為方便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投標人將任何不同于招標文件的技術規格和商務條款列于《偏離表》中。投標人應提供其撤消偏差時的調整價格。依照本章規定,有實質性不響應的投標文件將被拒絕。
3) 表明簽署投標文件的人有權簽署投標文件的證明書,并表明投標人在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受投標文件的約束。
4) 證明投標人合格和資格的文件。
投標人應提交證明其有資格參加投標和中標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A、如果投標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貨物不是投標人自己制造的,投標人應得到貨物制造商同意其在本次投標中提供該貨物的正式授權;
B、投標人已具備履行合同所需的財務、技術和生產能力;
C、招標文件所規定的投標人同類貨物運行業績;
5) 證明貨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文件。
A、投標人應提交證明文件證明其擬提供的貨物和服務的合格性符合招標文件的規定。該證明文件作為投標文件的一部分;
B、貨物和服務合格性的證明文件應包括對貨物和服務原產地的說明,并由裝運貨物時出具的原產地證書證實;
C、證明貨物和服務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資料、圖紙和數據,它包括:
a、貨物主要技術指標和性能的詳細說明;
b、貨物驗收合格后運行2年所需的備件清單,包括備件的貨源和現行價格;
c、對于有具體參數要求的指標,投標人必須提供所投貨物的具體參數值。
D、投標人在闡述具體參數指標時應注意招標人在技術規格中指出的工藝、材料和設備的標準以及參照的牌號或分類號僅起說明作用,并沒有任何限制性。投標人在投標中可以選用替代標準、牌號或分類號,但這些替代要實質上相當于或優于技術規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標人滿意。
6) 除非技術規格中另有規定,計量單位均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1. 投標價格
11.1 根據《貨物技術要求及其它》規定的供貨和責任范圍,投標人應按《投標一覽表》和《分項價格表》指定的格式報出現場交貨的分項價格和總價。
11.2 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商務、合同和技術責任進行報價。如投標人作出偏離,應在《偏離表》中列出,并提供由于偏離所引起的價格差異。
11.3 在所有價格表中,投標人應按以下要求給出價格明細。
1) 從國外供應的貨物應分別報出FOB價和CIF價。
2) 國內供應的貨物報EXW價含增值稅和其它稅費。如貨物包含進口的部分,則EXW價應包含其相應的全部進口成本。
3) 報出貨物運至工作現場的國內運費。
4) 技術服務和培訓等各項費用。
5) 二年的備品、備件的價格及二年后供應備品、備件的價格折扣率。
11.4 買方可以按本章11.3中的任意價格條件訂立合同。
11.5 投標人所報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是固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變更。投標人提交滑動價格的投標文件將作為非響應性投標而予以拒絕。
11.6 除第五章中允許有備選方案外,本次招標不接受選擇性報價。除本須知有規定外,本次招標不接受具有附加條件的報價。
12. 投標文件的有效期
12.1 投標文件應在規定的投標截止日開始保持90日有效。投標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將被視為非響應性投標而予以拒絕。
12.2 特殊情況下,在投標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標人可要求投標人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這種要求與答復均應以書面形式提交。
13. 投標文件的制作和簽署
13.1 投標人應編制投標文件正本和電子版本各一份及副本三份,每套投標文件須清楚地標明“正本”或“副本”。如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為準。
13.2 每份投標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書寫。并由投標人或經其正式授權并對投標人有約束力的代表簽字。授權代表須以規定的書面格式出具《授權證書》,并附在投標文件中。投標文件的每一頁都應由投標人或其授權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簽字。投標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復印件。
13.3 投標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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