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可清算”,全部變為“應清算”,在業內人士看來,對于企業拖延繳稅的行為將具有強制性。創意制圖/新京報記者 王遠征
在7月16日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在當時并未引起很大的輿論聲音,但是在經過自媒體報道后,對個人征稅方面過度解讀,引起一些購房者產生疑問。尤其是對于個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稅,很多人擔心《征求意見稿》出臺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未來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
落實稅收法定,大部分內容平移原《條例》
相比于土地增值稅,房地產稅的立法工作不時被提及并時常登上輿論頭條,而執行多年的土地增值稅則較為低調,如今率先立法,令人多少有點意外。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稱,《條例》施行20多年以來,稅制比較健全,運行平穩,上升為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
對此,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表示,土地增值稅原本就存在,只是需要按國家稅收法定的原則,2020年前完成立法工作,所以才有此征求意見稿。
對于《征求意見稿》與此前的《條例》有何區別?楊紅旭分析,基本上是平移了原條例中的內容,少量增加了新內容,比如集體房地產。
記者對比發現,在征收對象、稅率上均無大的變化。諸如征收對象,均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在稅率上,仍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但是在征稅范圍上,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在業內人士看來,這是一個很大的改革。還有一個新的改變,原來的清算方式采用“應清算”和“可清算”,《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可清算”,全部變為“應清算”,在業內人士看來,對于企業拖延繳稅的行為將具有強制性。
對個人征稅?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可能性并不大”
《征求意見稿》中對“轉移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這一表述與現行1993年版、1994年執行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并無差別。
無論何種說法,早在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提出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008年,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又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這項免征的規定一直執行至今。
對于個人一直免征的土地增值稅,很多人擔心《征求意見稿》出臺后,是否不再免征。但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未來征收的可能性并不大。
楊紅旭就表示,即便土地增值稅《征求意見稿》通過了立法,仍然不會對個人征稅。因為在個人轉讓房產環節,已有了個人所得稅,其內涵與土地增值稅相似,不應該重復征稅。新增稅種應是正在立法中的房地產稅,即持有環節的稅種。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也認為,房子作為居住功能,稅費不會太復雜的,比如房地產稅針對哪些房子征收,如何征收等問題一直比較謹慎。此外,土地增值稅背后涉及房屋買賣的價格差,很難斷定是房屋升值了還是土地升值了,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判斷不會征收。
“如果未來確實考慮到土地價值增值,后續房產稅會適當減緩或者不征收,這都是可以變通的內容。”嚴躍進稱,如果未來從有征收可能來考慮,確實會影響一些房產背后的增值收益。尤其是漲價而且潛在交易成本比較高的房屋,市場交易會被抑制。
諸葛找房市場研究員姜國君則認為,結合近一兩年熱議較多的房地產稅立法以及在上海、重慶等地開展的房產稅試點工作來看,后期即便對個人房產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稅,也將適用于自住以外的多套房產或超過家庭居住面積部分的交易所得進行交稅。所以一般家庭不必過度擔心這個問題。
采寫/新京報記者 段文平 袁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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